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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4 - 19
导读:今年以来,在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和高位推进下,各地各部门主动作为、强化调度,广大外贸企业开拓进取、抢抓订单,实现了全省外贸发展回稳向好,为完成全年目标任务打下了良好基础。  通讯员 斯实  4月17日下午,副省长张曙光主持召开全省一季度外贸工作调度暨开放发展行动计划汇报会议,总结一季度工作,部署二季度外贸发展重点任务,推进开放发展行动计划深入实施。  张曙光指出,今年以来,在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和高位推进下,各地各部门主动作为、强化调度,广大外贸企业开拓进取、抢抓订单,实现了全省外贸发展回稳向好,为完成全年目标任务打下了良好基础。  张曙光强调,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全省打造内陆开放新高地推进大会精神,强化外贸政策宣传落实,加大招商引资和国际市场开拓力度,加快推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开放口岸等载体建设,全力巩固和扩大外贸回稳向好成效。要深入实施开放发展行动,紧盯目标任务,加强重点工程和重大任务调度,深化开放领域重点改革,推动开放发展行动尽快取得实质性进展,为建设五大发展美好安徽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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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5 - 19
导读:2017年前4个月,江西省外贸进出口代理1059.8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46%。其中出口816.1亿元,增长49.7%;进口243.7亿元,增长35%。  2017年前4个月,江西省外贸进出口报关1059.8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46%。其中出口816.1亿元,增长49.7%;进口243.7亿元,增长35%。外贸进出口、出口、进口增速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分别居全国第8、第6和第18位。4月当月,江西省外贸进出口344.1亿元,增长53.4%。其中出口272.4亿元,增长56.3%,进口71.7亿元,增长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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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导读: 在日前海关总署主管公布的“2016中国外贸百强城市”名单中,深圳以综合得分80.8分独占鳌头,获得中国外贸最强城市称号。  (李 霞 记者傅江平)在日前海关总署主管公布的“2016中国外贸百强城市”名单中,深圳以综合得分80.8分独占鳌头,获得中国外贸最强城市称号。近日,深圳海关发布了2017年上半年的进出口统计数据。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深圳进出口1.2万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5.3%,占同期全国进出口总值的9.4%。其中,出口7448.5亿元,增长6.1%;进口4876.8亿元,增长4%。  今年6月深圳市政府六届八十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深圳市外贸稳增长调结构提质量的若干措施》,针对提升外贸发展质量、加快培育增长新动能、激发外贸发展潜力、加快国际化步伐构建外贸发展新格局、主动应对不确定因素提升外贸发展稳定性、打造国际化营商环境构建外贸发展新优势等方面提出了25条具体措施;深圳经贸信息委今年持续发力,实施了2017年度“中国制造2025”资金(产业转型升级)两化融合项目扶持计划,大力促进深圳产业加快转型升级。同时,深化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试点改革,推进跨境电商“供应链协同”出口改革项目。据悉,深圳市经贸信息委还将研究制定新一轮促进外贸稳增长和提质量政策措施,并出台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配套政策,在政策上提升深圳外贸发展竞争力;深圳市发改委坚决贯彻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对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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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9 - 22
导读: 9月20日,马士基集团宣布将马士基油轮(Maersk Tankers)出售给控股公司——A.P.穆勒控股(A.P. Moller Holding)旗下的子公司APMH Invest。此次交易系为11.71亿美元的现金交易。  9月20日,马士基集团宣布将马士基油轮(Maersk Tankers)出售给控股公司——A.P.穆勒控股(A.P. Moller Holding)旗下的子公司APMH Invest。此次交易系为11.71亿美元的现金交易。  A.P.穆勒控股表示,将为马士基油轮船队设立一个财团,相关方包括全球领先的贸易公司——日本三井物产(Mitsui & Co. Ltd.)以及其他潜在合作方,其中,A.P.穆勒控股将是该财团的主要股东。  马士基油轮自1928年起成为马士基集团的重要组成部分,并逐步成为全球最大的成品油轮公司之一,共有3,100名员工。该公司共运营161艘成品油轮,覆盖灵便型、中程运输以及远程运输等4个细分领域,其中有80艘船为自有船舶。  鉴于此次交易为关联方交易,因此该交易并不需要经过监管机构的相关审批,预计将于2017年10月完成。交易完成后,马士基油轮仍将沿用原来的公司标识“马士基油轮”(Maersk Tankers),并继续采用马士基的蓝底白字七星logo。  马士基集团首席执行官施索仁( Søren Skou)表示,“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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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12 - 05
进出口清关导读: 与此同时,参会官员考虑到目前泰国的洪水在主要的橡胶生产区持续产生影响,相关的官员担忧洪水会导致供应减少。  近段时间沪胶的走势波动剧烈,正当11月30日沪胶还出现大幅回调之际,11月30日下午17点,对冲投研官方网站上出现一则消息,11月29日,国际三方橡胶理事会(ITRC)高级官员在泰国清迈举行会议,泰国、印度尼西亚和马来西亚的官员出席了会议,参会的官员注意到天然橡胶进出口清关目前的供求情况,并担心价格不反映市场基本面。  与此同时,参会官员考虑到目前泰国的进出口清关洪水在主要的橡胶生产区持续产生影响,相关的官员担忧洪水会导致供应减少。会议一致认为,必须立即执行若干措施,包括执行同意的出口吨位计划(AETS)。其内容包括在泰国、印尼和马来西亚三国开会达成限制一定量的出口协议,主产国限制橡胶出口34.9万吨:泰国23.4万吨;印尼9.5万吨,马来西亚2万吨,限制出口预计12月起之后的3个月。  截至午盘收盘,沪胶主力1805合约开盘于13990元/吨,最高14465元/吨,最低13960元/吨,涨幅1.95%。对于2018年沪胶的走势,目前,与橡胶相关的业内人士认为,明年沪胶进出口清关或呈现振幅收窄、先扬后抑的走势。虽然供需矛盾短期内仍然难以解决,但是天然橡胶是多年生农作物。  从新增种植面积的情况来看,高峰期主要在2007年—2012年,橡胶树的生长周期为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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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03 - 06
导读: 2017年,拉外贸总额287.86亿美元,同比增长15.1%。其中,拉出口128.99亿美元,同比增长12.5%,进口158.87亿美元,同比增长17.2%,贸易逆差29.88亿美元。  拉脱维亚中央统计局数据显示,2017年,拉外贸总额287.86亿美元,同比增长15.1%。其中,拉出口128.99亿美元,同比增长12.5%,进口158.87亿美元,同比增长17.2%,贸易逆差29.88亿美元。  2017年,拉脱维亚与中国大陆贸易额达6.47亿美元,同比增长12%。其中,中国大陆对拉出口4.98亿美元,同比增长11.9%,自拉进口1.49亿美元,同比增长12.2%。拉脱维亚与香港特区、澳门特区和台湾地区贸易额分别为4950万美元(同比增长17.2%)、5.8万美元(同比增长60.6%)和9946万美元(同比增长14.6%)。  2017年,中国大陆在拉脱维亚进口来源占比3.1%,在拉出口市场占比1.2%。拉对中国大陆出口产品主要有:木材及木制品(6930万美元,占46.4%)、机械设备及配件(2029万美元,占13.7%)、矿产品(1914万美元,占12.9%)、基础金属及其制品(1704万美元,占11.4%)和运输车辆(490万美元,占3.3%)。  拉自中国大陆进口产品主要有:机械设备及配件(2.58亿美元,占51.8%)、杂项制品(4861万美元,占9.8%)、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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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4 - 19
中国经济2017年一季度成绩单4月17日出炉。数据显示,国民经济延续了去年下半年以来稳中有进、稳中向好的发展态势,积极变化不断增加,多项经济指标明显回暖,为完成全年发展预期目标打下了扎实基础。“飘红”的成绩单释放出中国经济向好的积极信号,更向世界展示了我国经济转型升级的显著成果—— 四大指标稳中向好  从今年一季度国民经济运行情况看,经济增速略有回升,结构调整持续推进,创新发展步伐加快,民生改善扎实有效,积极因素累积增多。工业生产明显加快、企业利润大增、服务业景气度持续走高,固定资产投资稳中有升、进出口较快增长等数据亮点,给人以诸多惊喜。  “我国经济呈现出经济增速回升、价格总体平稳、就业规模扩大和国际收支改善的良好格局。”国家统计局新闻发言人毛盛勇用宏观经济的四大指标,对一季度经济稳中向好的表现作出了概括。  首先,经济增速回升。一季度GDP同比增长6.9%,比上年同期加快了0.2个百分点,比上年四季度加快了0.1个百分点。特别是一季度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的实际增速为6.8%,比上年同期加快了1个百分点。此外,服务业增加值增速也比去年同期略有加快。  其次,物价总体平稳。一季度CPI(居民消费价格)同比上涨1.4%,核心CPI上涨2%,呈现温和上涨的态势。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一季度同比上涨7.4%,3月份同比上涨7.6%,较2月份涨幅有所回落。  第三,就业规模扩大。一季度城镇新增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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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5 - 09
上海进口报关不仅具有地理优势,也具有其独特的经济优势,是天时地利最完美诠释的地域。通古至今上海都属于我国重要的海关城市。随着上海地理与经济贸易的独特优势,上海进口报关各个大小平台也如同游鱼得水随势而生,市场的扩大化不仅是各个平台优胜劣汰发展趋势,也是给我们选择空间的一个扩大,对此我们应当以不变应万变选择上海进口报关,在如今市场中选择自己最合拍的合作伙伴。 其实上海进口报关大大小小虽各有不同,但都有自己独特的优势所在,我们所要做的就是在其中选择对我们最有利的上海进口报关。对此我们需要从下面几点做足调查。1对于货物进口运输最重要的就是服务团队,一个服务团队的优劣直接影响的不仅仅是办事效率,更重要的是影响我们商品贸易最佳时间优势从而影响我们利益,所以对于哪里有提供服务好的上海进口报关我们必须将此项作为优势考虑对象。2进出口报关是一项十分复杂和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其需要多项步骤与多种报关所需单证,并且其有一定的时间限制,使我们不得不在专业的上海进口报关上做足够的调研,是我们的效率达到保证。3其实对于口碑而言,有很多商家都是十分在乎的,毕竟口碑代表的不仅仅是一家进口报关平台的口评,更加代表了其职业操守与责任心。良好的职业操守足以使得我们对其信任。所以口碑好的上海进口报关就是我们考虑选用时的最后一道门槛。对于上海进口报关的选择无论从何种角度而言都应将从优选其优作为唯一的准则,以严谨的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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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令第670号

发布日期: 2016-12-18
浏览次数: 212


【法规类型】其他部门规章 【内容类别】案件稽查类
【文  号】国务院令第670号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布日期】2016-6-19 【生效日期】2016-10-1
【效  力】[有效]
【效力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70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的决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6年6月19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海关稽查,是指海关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3年内,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以下统称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进行核查,监督其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海关根据稽查工作需要,可以向有关行业协会、政府部门和相关企业等收集特定商品、行业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信息。收集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的,海关应当予以保密。”

三、将第六条改为第七条,并将第一款中的“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修改为“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将第二款中的“应当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保管3年”修改为“应当在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期限内保管”。

四、将第七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地记账、核算的,其计算机储存和输出的会计记录视同会计资料。”

五、删去第八条。

六、将第九条修改为:“海关应当按照海关监管的要求,根据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进出口信用状况和风险状况以及进出口货物的具体情况,确定海关稽查重点。”

七、将第十条修改为:“海关进行稽查时,应当在实施稽查的3日前,书面通知被稽查人。在被稽查人有重大违法嫌疑,其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以及进出口货物可能被转移、隐匿、毁弃等紧急情况下,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不经事先通知进行稽查。”

八、将第十四条中的“经海关关长批准”修改为“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

九、将第十五条修改为:“海关进行稽查时,发现被稽查人有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其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以及相关电子数据存储介质。采取该项措施时,不得妨碍被稽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海关对有关情况查明或者取证后,应当立即解除对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以及相关电子数据存储介质的查封、扣押。”

十、将第十六条中的“经海关关长批准”修改为“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将“封存”修改为“查封、扣押”。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海关进行稽查时,可以委托会计、税务等方面的专业机构就相关问题作出专业结论。

“被稽查人委托会计、税务等方面的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可以作为海关稽查的参考依据。”

十二、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海关稽查组实施稽查后,应当向海关报送稽查报告。稽查报告认定被稽查人涉嫌违法的,在报送海关前应当就稽查报告认定的事实征求被稽查人的意见,被稽查人应当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7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海关。”

十三、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海关应当在稽查结论中说明作出结论的理由,并告知被稽查人的权利。”

十四、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六条,并将其中的“违反海关监管的行为”修改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主动向海关报告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并接受海关处理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十五、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被稽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海关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重要事实;

“(二)拒绝、拖延向海关提供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以及相关电子数据存储介质;

“(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报关单证、进出口单证、合同、与进出口业务直接有关的其他资料以及相关电子数据存储介质。”

十六、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被稽查人未按照规定编制或者保管报关单证、进出口单证、合同以及与进出口业务直接有关的其他资料的,由海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七、删去第三十二条。

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被稽查人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编制账簿,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账簿的,依照会计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十九、对部分条文作以下修改:

(一)在第一条中的“制定本条例”前增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

(二)将第三条、第五条中的“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修改为“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删去第三条第六项中的“从事”。

(三)将第十九条中的“或其指定的代表”修改为“或者其指定的代表”。

(四)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五条,并将其中的“封存”修改为“查封、扣押”。

(五)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三条,并将其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本决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

(1997年1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9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6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海关稽查制度,加强海关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海关稽查,是指海关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3年内,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以下统称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进行核查,监督其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三条 海关对下列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实施海关稽查:

(一)从事对外贸易的企业、单位;

(二)从事对外加工贸易的企业;

(三)经营保税业务的企业;

(四)使用或者经营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

(五)从事报关业务的企业;

(六)海关总署规定的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其他企业、单位。

第四条 海关根据稽查工作需要,可以向有关行业协会、政府部门和相关企业等收集特定商品、行业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信息。收集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的,海关应当予以保密。

第五条 海关和海关工作人员执行海关稽查职务,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被稽查人的商业秘密,不得侵犯被稽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管理

第六条 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所设置、编制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和反映进出口业务的有关情况。

第七条 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报关单证、进出口单证、合同以及与进出口业务直接有关的其他资料,应当在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期限内保管。

第八条 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地记账、核算的,其计算机储存和输出的会计记录视同会计资料。

第三章 海关稽查的实施

第九条 海关应当按照海关监管的要求,根据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进出口信用状况和风险状况以及进出口货物的具体情况,确定海关稽查重点。

第十条 海关进行稽查时,应当在实施稽查的3日前,书面通知被稽查人。在被稽查人有重大违法嫌疑,其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以及进出口货物可能被转移、隐匿、毁弃等紧急情况下,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不经事先通知进行稽查。

第十一条 海关进行稽查时,应当组成稽查组。稽查组的组成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十二条 海关进行稽查时,海关工作人员应当出示海关稽查证。

海关稽查证,由海关总署统一制发。

第十三条 海关进行稽查时,海关工作人员与被稽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海关进行稽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查阅、复制被稽查人的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

(二)进入被稽查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场所,检查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货物;

(三)询问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情况和问题;

(四)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查询被稽查人在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

第十五条 海关进行稽查时,发现被稽查人有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其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以及相关电子数据存储介质。采取该项措施时,不得妨碍被稽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海关对有关情况查明或者取证后,应当立即解除对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以及相关电子数据存储介质的查封、扣押。

第十六条 海关进行稽查时,发现被稽查人的进出口货物有违反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嫌疑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查封、扣押有关进出口货物。

第十七条 被稽查人应当配合海关稽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八条 被稽查人应当接受海关稽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拖延、隐瞒。

被稽查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向海关提供记账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 海关查阅、复制被稽查人的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或者进入被稽查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场所检查时,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员或者其指定的代表应当到场,并按照海关的要求清点账簿、打开货物存放场所、搬移货物或者开启货物包装。

第二十条 海关进行稽查时,与被稽查人有财务往来或者其他商务往来的企业、单位应当向海关如实反映被稽查人的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海关进行稽查时,可以委托会计、税务等方面的专业机构就相关问题作出专业结论。

被稽查人委托会计、税务等方面的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可以作为海关稽查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二条 海关稽查组实施稽查后,应当向海关报送稽查报告。稽查报告认定被稽查人涉嫌违法的,在报送海关前应当就稽查报告认定的事实征求被稽查人的意见,被稽查人应当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7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海关。

第二十三条 海关应当自收到稽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海关稽查结论并送达被稽查人。

海关应当在稽查结论中说明作出结论的理由,并告知被稽查人的权利。

第四章 海关稽查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经海关稽查,发现关税或者其他进口环节的税收少征或者漏征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被稽查人补征;因被稽查人违反规定而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征。

被稽查人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仍未缴纳税款的,海关可以依照海关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二十五条 依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查封、扣押的有关进出口货物,经海关稽查排除违法嫌疑的,海关应当立即解除查封、扣押;经海关稽查认定违法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经海关稽查,认定被稽查人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理。

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主动向海关报告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并接受海关处理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 经海关稽查,发现被稽查人有走私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海关通过稽查决定补征或者追征的税款、没收的走私货物和违法所得以及收缴的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第二十九条 被稽查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的,依照海关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被稽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海关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重要事实;
(二)拒绝、拖延向海关提供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以及相关电子数据存储介质;

(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报关单证、进出口单证、合同、与进出口业务直接有关的其他资料以及相关电子数据存储介质。

第三十一条 被稽查人未按照规定编制或者保管报关单证、进出口单证、合同以及与进出口业务直接有关的其他资料的,由海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被稽查人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编制账簿,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账簿的,依照会计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海关工作人员在稽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索取被稽查人的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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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球化贸易的大背景下,酒类进口报关成为了酒类贸易领域的一个关键环节。随着人们对各种国际高品质酒品的需求不断增长,掌握进口酒类报关的流程和注意事项变得尤为重要。这不仅涉及到法规遵守,还涵盖了成本控制和市场准入等多个方面,对于从事酒类进口的企业来说至关重要。一、酒类进口市场概况全球酒类市场正在经历快速的变化和增长。随着消费者口味的多样化和对高品质酒类的追求,进口酒品已成为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从经典的法国葡萄酒到独特的日本清酒,国际酒品的多样性为消费者提供了丰富选择。这种趋势促使了进口酒类报关服务的需求增加,为报关公司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二、报关流程进口酒类报关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涉及多个步骤和详细的文件准备。首先,需要对进口的酒类进行准确的分类,并据此确定相应的关税和税率。其次,必须准备全套进口文件,包括原产地证明、健康证书等。接着,与海关进行沟通,提交所有必要的文件,并确保所有信息准确无误...
2024 - 09 - 30
导读: 美国的贸易逆差是一个美国自身的宏观经济现象以及美国与外部世界经济关系的反映。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WTO研究院 屠新泉  4月11日,《华尔街日报》刊发了马云的署名文章《贸易战:扼杀就业、机会和希望》。马云以致力于全球普惠贸易发展的企业家视角认为,“中国是收入的顺差,美国是利润的顺差;贸易逆差是一个错误问题,而贸易战是根本错误的手段”。其实美对华贸易逆差根本上是美宏观经济失衡的表现,而特朗普总统以此为由挑起贸易战,更是玩弄政客伎俩,通过寻找外部替罪羊来转移国内选民对政府无能的不满。  首先,美国的贸易逆差是一个美国自身的宏观经济现象以及美国与外部世界经济关系的反映。美元的国际货币地位使得美国拥有独一无二的优势,通过透支美元的国际信用,美国就可以低廉价格获得全世界的商品。这使得美国政府、企业和居民的储蓄意愿大大降低,养成了高债务、高融资的恶习。当前美国净储蓄率仅2%左右,60%以上...
2024 - 09 - 29
导读: 一是加强宣传,有效发挥自贸协定政策红利。深入开展“自贸区优惠政策进万企”活动,先后组织中韩自贸协定货物贸易解读、优惠原产地政策宣讲、自贸区政策专题培训班、中韩AEO互认等30余场培训活动,解读中韩FTA关税减让、原产地规则及适用等方面的政策,帮助企业掌握中韩自贸协定关税优惠及原产地政策,增强自贸区政策利用意识和原产地证申报意识。  一是加强宣传,有效发挥自贸协定政策红利。深入开展“自贸区优惠政策进万企”活动,先后组织中韩自贸协定货物贸易解读、优惠原产地政策宣讲、自贸区政策专题培训班、中韩AEO互认等30余场培训活动,解读中韩FTA关税减让、原产地规则及适用等方面的政策,帮助企业掌握中韩自贸协定关税优惠及原产地政策,增强自贸区政策利用意识和原产地证申报意识。搭建自贸协定公共服务平台,构建“互联网+自贸协定实施”的公共服务机制,促进自贸协定利用率实现新提升。二是加强改革,提升原产地签证...
2024 - 09 - 29
当涉及国际贸易时,进出口外贸代理公司的作用至关重要。这些机构充当着国际商业的桥梁,为企业顺利进行跨国贸易提供了不可或缺的支持。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进出口外贸代理的重要性,以及如何选择一家适合企业的代理公司。一、进出口外贸代理的角色进出口外贸代理能够处理国际贸易中的一系列复杂事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职责:报关和报检:代理公司协助企业完成海关报关和报检手续,确保货物合规进出境,遵守国际贸易法规。文件准备:代理公司处理所有与贸易相关的文件工作,包括合同、发票、提单等,以确保文件完整且符合法规。运输和物流:代理公司协调货物的运输、仓储和分发,确保货物按时到达目的地,减少延误。关税和税务:代理公司帮助企业合理减少关税负担,确保合规的税务处理。市场洞察力:代理公司提供市场洞察力,帮助企业了解目标市场的需求、竞争情况和潜在机会。风险管理:代理公司帮助企业识别和降低贸易风险,包括货物损失、付款问题等。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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